台北市中華書畫藝術學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民國94年6月1日北市社會字第1370號核准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三十日訂定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 十六日修定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修定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修定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九日修定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修定
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廿七日修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中華書畫藝術學會,簡稱『台北中華書畫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研究書、畫藝術學術,建立溫文儒雅之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等六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書、畫藝術學術之研究。
二、每年舉辦會員聯展。
三、每一至二月舉辦會員聯誼會一次,相互觀摩作品,交換心得。
四、中國歷代書畫藝術家傳記作品之蒐集整理。
五、中國歷代書畫藝術名家作品之出版與傳播。
六、舉辦書畫藝術學術講座。
七、國內外書畫藝術展覽及交流活動。
八、書畫藝術師資之培訓與儲備。
九、輔導社區、社團、學校書畫藝術之教學與推展。
十、有關其他藝術及友會之聯誼活動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以設籍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等六縣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其戶籍一旦遷出上述組織區域,則視同為贊助(榮譽)會員。
二、贊助(榮譽)會員:設籍本會組織區域以外人士,可參加為贊助(榮譽)會 員,除無表決,選舉、罷免權及被選舉權外,其餘權利義務與正式會員同。
三、永久會員:以上正式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者;贊助(榮譽)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伍佰元者,均為永久會員,以後不須再繳納常年會費。
原列台北市籍以外,經章程修正通過後,納為正式會員享有正式會員資格中,永久會員者,請補繳永久會員差額2500元,常年會員者,每年繳納1000元,當年已收500元者,仍請補足差額,如未依章補足差額,爾後權利義務仍視同為贊助會員身份(屆選舉前確實清查核對會員資格)。
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一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已繳納會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設副理事長四人,由理事長在常務理事中提名四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函理事會主席,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至四人,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擔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構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確立本會創會人劉炳南(第一、二屆理事長)為創會理事長,終身榮譽職,并出席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指導會務。理事長得另聘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長一至二人,名譽理事、諮詢委員、顧問等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建議,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召開理事、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程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不論正式會員或贊助(榮譽)會員,一律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一件繳一次)正式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贊助(榮譽)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三、永久會員:正式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贊助(榮譽)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前身為『台北市中華書學研究會』
第四十二條 前台北市中華書學研究會之會員,應隨會名變更,自然轉為本會會員。